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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利率与合同写明的不一致?小额贷款暗藏“陷阱”法院这么判
正规POS机公司发布 时间:2023-05-14 18:51:24

实际利率与合同写明的不一致?小额贷款暗藏“陷阱”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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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不一致时如何认定?遇到明保实贷的“医美贷”该如何处理?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十大金融审判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对这些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

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保险纠纷、返还财产纠纷等金融审判案件。一方面可以反映行业领域普遍问题,督促相关行业领域经营主体引起重视,切实提升法律素养,自觉防范法律风险,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维护金融安全,规范和引导金融交易行为,激励和保护金融发展,持续推动金融产业“建圈强链”。

基本案情

成都市民谭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于2020年12月15日与该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谭某100%持股的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00000元,期限24个月,贷款年利率14.18%。年利率以合同约定的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一年期的利息总额计算确定;年利息以合同约定的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确定一年期的利息总额。

同时,合同还约定,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期应还本息及费用为16040.07元。合同签订后,小额贷款公司向谭某发放贷款,谭某按照《还款计划表》归还了9期款项后逾期。小额贷款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谭某及其持股公司等归还剩余贷款及相关息费。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金额16040.07元,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的实际利率为年利率25.19%,与《贷款合同》载明的计算方式算出的年利率14.18%不一致。按照通常理解,利率是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成本。而涉案合同标明的利率标准,并不是按照使用成本核算的真实利率,而是另行约定其他的计算方式。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机构,应当对利率计算方式的差异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但其在制作的格式合同中载明较低的名义利率,又在还款方式中“暗藏”明显高于名义利率水平的还款金额,应当认定有误导借款人的情形。

在没有证据证明贷款人对相关条款及差异作出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对相关条款作出对贷款人不利的解释,因此法院确认《贷款合同》的利率按照载明的年利率14.18%计算,多收取的还款抵充本金,并判决谭某及其持股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归还抵充后的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出现贷款合同载明的名义利率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实际利率不一致的情形。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应向借款人明示真实的利率标准,而不能采取“隐蔽”实际利率的方式,变相抬高融资成本。同时,全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发布了第3号公告,对贷款机构利率的计算方式作出进一步规范,明确要求“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该金融政策的精神与本案的裁判结果相一致。

本案通过对实际利率的“穿透式”的审查,依法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对营造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此次联合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是两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对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司法需求,深化司法协作,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的举措之一,为成渝两地唱好“双城记”、共建经济圈提供了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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