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倾向于属于诈骗,而且是对消费者的诈骗商家的收款码是一种支付方式,钱在支付完成前,实际控制人是消费者,支付后,进入商家账户,才是商家所有如果二维码被替换了,从始至终这笔钱都不会进入商家的账户,也就是说,这笔钱从未被商家所有,显然不是对商家的盗窃。
那么是不是对消费者的盗窃呢?显然也不是,这笔钱是消费者主动支付的,无论支付给谁,都是消费者主动的行为,而不是嫌疑人的行为,盗窃必然是嫌疑人的一个主动行为事实上,替换二维码这个行为,本身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让消费者对二维码的主人产生错误认知,误把嫌疑人的二维码当成了商家的,进而获取财物,标准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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